弘扬法治精神 加快法治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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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简介: |
| 法律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明晰的规范,告诉大家应该怎么样,不能怎么样,在应然意义上是最低成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人人有了法治精神,矛盾纠纷就会减少,从源头上保稳定促和谐;处处有了法治精神,纠纷就会解决在当事人内部,减少司法压力从而提高司法质量;时时有了法治精神,公平正义将驱散恣意妄为与邪恶欺诈。技术为我们节约物质,法治为我们节约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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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祁雪瑞 文章来源:河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7 18:0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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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是十七大报告在民主法制建设上的一个新提法,也是继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性号召力的新概念。“法治精神”作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法律信仰的复合体,是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秩序、安全、人权以及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等的法治价值观的结晶体,是法治建设的精神支柱。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行为。现代法治的要义在于建立一个自由而有序的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只要人类是以类的方式,过着社会生活,矛盾就不可避免在人类社会之中不断发生和解决。一个良好的秩序,不是没有矛盾,而是有着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纠纷,而是发生数量少、解决速度快、解决效果好。法治从制度基础、行为指引、矛盾消除三方面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度是人们对未来的规范性预期,良好的立法为人们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条件,引导与规范人们的行为,划分和调适社会的利益,设计各种矛盾纠纷的解决程序,实际上蕴含着对于和谐图景的制度构想。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必须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权威不是喊出来的,是做出来的,是公众确确实实感觉出来的。这需要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协调配合。作为法治原则和理念具体化的法律,应该和政体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联系,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违法必受罚,错罚必相当,否则法纪不张,“威”无出处。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也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树立人本法律观、人本法治观和人本权利观,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审视、反思立法、执法、司法,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真正这样做了,就不会再有诸如以“市容”为理由而粗暴摧毁小商贩生计之类的事件发生。
我们的一系列法律为法治社会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但是,基础好并不等于成功,静态的法律要活起来,走进社会走进生活,还需要一系列的推动。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而这一任务的完成绝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它将是一个细工慢活的过程,需要各利益团体、各社会阶层、每个社会成员锲而不舍的点滴努力。正因为过程缓慢,才显得更加紧迫,更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
法律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明晰的规范,告诉大家应该怎么样,不能怎么样,在应然意义上是最低成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人人有了法治精神,矛盾纠纷就会减少,从源头上保稳定促和谐;处处有了法治精神,纠纷就会解决在当事人内部,减少司法压力从而提高司法质量;时时有了法治精神,公平正义将驱散恣意妄为与邪恶欺诈。技术为我们节约物质,法治为我们节约生命。
法律只有进入人的内心世界,被人真正信仰,才能有力量有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公共精神和社会理想,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并大力促进法治精神从理论和文化形态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原则、规划、概念和技术,才能使法治社会尽快到来。我们的现行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问题、“法律白条”问题、“同命不同价”问题、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发包方违约救济问题、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与《节约能源法》背道而驰问题,等等,需要以“法治精神”克服困难,尽快解决。
(作者系省社科院副研究员)(中华企业文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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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米格 责任编辑:zy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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