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中华企业文化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