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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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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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10:4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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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中华企业文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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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马海宇 责任编辑:xi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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