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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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简介: |
|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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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10:4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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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中华企业文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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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马海宇 责任编辑:xi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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