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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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简介: |
|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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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10:4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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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中华企业文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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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马海宇 责任编辑:xi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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