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扣留职工档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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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一读者昨日来电问,由于他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便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单位却迟迟不给他办理档案转移,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违约或欠违约金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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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7 22: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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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读者昨日来电问,由于他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便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单位却迟迟不给他办理档案转移,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违约或欠违约金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现回复如下: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中华企业文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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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钟伟 责任编辑:zy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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