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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政务”与“玻璃门”          

“阳光政务”与“玻璃门”

文章简介:
    近年来,为了打造“阳光政府”,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新闻发言人、听证会、行政服务中心、网上政府、电子政务、市长信箱、政府热线等词汇频频见诸报端。随着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然而不少地方公民去申请查询相关政府信息时,仍时有遭遇“红灯”的情况出现。譬如提交申请途径不便,咨询无人接听,甚至明确表示不接待来访,直接将申请者拒之门外。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9 15: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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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比法大”、“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等思维定势是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

    近年来,为了打造“阳光政府”,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新闻发言人、听证会、行政服务中心、网上政府、电子政务、市长信箱、政府热线等词汇频频见诸报端。随着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然而不少地方公民去申请查询相关政府信息时,仍时有遭遇“红灯”的情况出现。譬如提交申请途径不便,咨询无人接听,甚至明确表示不接待来访,直接将申请者拒之门外。

    权力透明运作,打造“阳光政府”,这些话今天尽管已挂在许多政府部门嘴上,然而一碰到实际却马上故辙重蹈,走了“无可奉告”的老路。这就像一道“玻璃门”,看似透明,实际上却进不去,严重地障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其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不清。在行政信息公开理论的有关论述中,大多数论者均强调应采用“排除式”来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即除了法律规定保密的之外,其他信息一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然而此种观点仍然没有回答究竟哪些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特别是近年来社会上某些重大事件发生后公众长时间不知情,无论是学者还是普通群众均强烈要求公开信息,但由于国家和社会高度融合,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信息均由政府掌控,公共信息和政府信息融合在一起,又难以分清,导致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长时间仅仅停留于形式上。

    其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畅。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存在有思想障碍,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形成了“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思维定势,“权比法大”成了潜意识,自然就要有意无意地排斥公开,一直没有形成“凡涉及大家的事都应让大家知道”的观念。同时,对于公开信息方面存在着顾虑,认为公开的信息不应当包括不利于政府的“负面”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会导致政府工作受到监督,会影响工作的开展,会将政府工作中的失误、不足、违法行为乃至腐败等问题全部暴露出来,不利于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管理。虽然大势所趋,有些地方政府也推出了一些政务信息公开的举措,但实际上却是叶公好龙,结果就是把“铁门”换成了“玻璃门”,看似透明了却不过是虚公开。

    其三,政府信息公开保证不力。政府信息公开长期以来一直缺乏制度保证,某些义务主体自行以内部资料,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或者只公开那些对自身没有任何损害的信息,而有损自身利益的信息则不予公开。这样政府信息公开就完全是政府的一种单方行为了,而且没有任何法律监督和制度监督。这种行为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

    其四,政府信息公开手段不实。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手段包括:“红头文件”、报刊、印发小册子、以新闻栏目为主的电视台、电台、墙报、专栏、布告、标语及其他二次传播途径。但是,这种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存在着比较多的缺点。例如“红头文件”和小册子,这种公开方式是事实上的“内部公开”,普通公民一般都无法了解到“红头文件”和小册子的具体内容。而且,几乎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可以拿“保密”来说事。更有甚者,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干脆就成为一些政府领导逃避责任、逃避监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遁词。

    “信息不透明”是政府执政长期存在的一大弊端,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一些好政策不能落到实处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行为的透明不应仅是一种追求或倡导,而必须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规范,形成强制力。 (胡云生/中原工学院副教授)

(中华企业文化网)
文章录入:滴水穿石  责任编辑:y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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